2004年9月2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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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青春咋补?
乐清法院支持原告赔偿主张
阿妙 乐法

  青春有价?近日,乐清市一名26岁的女青年通过法律成功地向其前男朋友索偿了12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据了解,今年26岁的姑娘小娟(化名)是乐清市大荆人,6年前通过他人介绍与附近乡镇的吕某认识。
    订婚后,小娟与吕某一起到四川经商,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多次发生纠纷。据小娟诉状称:2000年7月,吕某提出与小娟分手,并将专卖店财产归小娟所有,但事后,吕某并没有将专卖店的财产转移给她。为此,小娟决定离开,这时,吕某要求小娟经营到年底,并答应补偿小娟一切经济损失。同年11月21日,吕某还出具了欠小娟青春损失费12万元的欠条,说在3年内还清。
    今年2月17日,小娟向法院起诉,要求吕某偿付青春损失费12万元,并表示这12万元包括她打工的工资、共同经营的利润及精神损失费。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吕某出具欠条以青春损失费的名义付给小娟一定数额的金钱,小娟接受了该欠条,双方自愿确立债权债务关系。而且从被告出具欠条的当时背景分析,基于双方经过几年的同居生活并共同经商,在分手时,被告愿意以青春损失费的名义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同时,在我国法律对青春损失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相关原理,只要双方自愿确立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的内容不违法,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因而法院作出判决,吕某向小娟偿付12万元。
    据了解,虽然青春损失费已经不是一个新名词。在国内的诸多离婚案和恋爱纠纷中,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的并不鲜见,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还处于一个法律盲区。(阿妙 乐法)